网络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关于对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位申请等相关问题的批复》(辽学位办[2007]5号)及《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》,对原《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》进行修订。
一、 学士学位授予类型
加注网络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。
二、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
1.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身心健康。
2.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,其课程学习、实验、实习和毕业设计(论文)等环节的成绩,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3.学生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(含70分)以上。
4.通过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,且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良好(80分)以上(含80分)。
5.通过学校组织命题、考试的政治理论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0分(含80分)以上。
6.通过下列英语考试的一种:
(1)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00分及以上。
(2)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(笔试及口试均通过取得的证书)及以上。
(3)各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。
(4)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(A级)统一考试。
(5)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成绩90分及以上。
注:通过上述各种英语考试之日起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不得超过五年。
7.学位申请有效期为毕业后一年内。
三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
1. 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;因
违法乱纪、考试作弊等受过“记过”以上(含“记过”)处分者。
2.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(含两项)处分,或处分未解除者。
四、学士学位授予程序
1.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填报学位申请书。
2.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,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。
3.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,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。
4.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。
5.将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。
五、本修订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六、本实施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大连理工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
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