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会计师教材以及大纲已经出炉了,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新旧教材到底有什么区别,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大改动的地方,希望以下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第一章:本章整体变动较小,无实质性变动。
(1)将《民法总则》修改为《民法典》。
(2)将法律关系主体刑事责任“投毒罪”修改为“投放危险物质罪”。
(3)将行政复议机关中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“海关、金融、国税、外汇管理等”修改为“海关、金融等”,删除了“国税、外汇管理”。
第二章:本章整体变动较小。
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由相关人员“签名或者盖章”调整为“签名并盖章”。
第三章:本章整体变动较小。
(1)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的比例,由万分之五调整为了按照市场调节价进行调节。
(2)将“营业执照正本”调整为“营业执照”。
(3)对于无理拒付,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删除了“万分之七的罚款”的相关表述。
第四章:本章整体变动较小,主要是新增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,调整部分过时内容。
(1)新增: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
(2)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标准分摊后的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的调整为10万元。
(3)删除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,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,小规模纳税人不再需要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”
第五章:本章整体变动较小。
在个人所得税部分新增首次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的相关规定。
第六章:本章变动较大,契税根据契税法进行调整,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法进行调整,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调整。
(1)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、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的税收优惠。
(2)契税:“交换”调整为“互换”;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进行了整体的变动;继承行为属于不征税行为调整为免征行为。
(3)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法进行了重新编写。
(4)城市维护建设税:7%、5%的两档比例税率调整为了7%、5%、1%的三档比例税率;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。
第七章:本章整体变动较小
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,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”调整为“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,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”
第八章:本章整体变动较小,主要对失业保险金进行了一些调整。
(1)新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。
(2)删除“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%的省份,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。”
(3)删除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规定。